一、事件回顾
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某倩是熟人、朋友关系,两家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,张女士是家庭主妇,全职照顾小孩。杜某倩夫妇是中学老师,时间固定,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。因而人熟悉,杜某倩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,一块帮忙接自家孩子,两家孩子也经常在一起玩,甚至在对方家吃饭。这一来二去就是二年半的时间。
2020年6月19日,张女士骑电动车去接自家孩子,当时杜某倩也去接孩子。杜某倩家孩子坚持要和张女士家孩子玩,加之杜某倩夫妇还要回单位上班,就和往常一样将孩子留给张女士带回家玩。张女士将对方孩子放在安全座椅上,自家孩子站在踏板上, 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,坐在电动车后座的杜某倩家孩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。2020年6月20日,杜某倩小孩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,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(左手环指、小指),住院6天,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.04元。事故发生后,张女士在此期间去医院看望,并给了2000元。后双方可能因为事情责任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,张女士可能也要求其返还两千元。之后杜某倩代理小孩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。
二、判决情况
一审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,将该起事件认定为交通事故, 认为张女士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,判定张女士承担70%的责任。
张女士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张女士的行为认定为“无偿帮工”,最终认定张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。
三、【有道说法】
1、 通看全案,双方本是好友关系,能代接小孩两年半、能放心别人接自己小孩两年半,说明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,因为一个小事,并且是小孩没有严重问题的情况下,双方反目成仇,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上,杜某倩一家的处理方式是欠妥的。
从情理上讲,别人无偿替你接小孩两年多,不收一分钱、有几个人能这样给你做事?发生意外是谁都不希望的,并且张女士主动看望并支付两千元,至于为何后期又索要,这期间双方肯定是产生了误会,但无论如何,杜某倩将其告上法庭的做法有点“忘恩负义”、“翻脸不认人”。
2、本案到底构不构成“交通事故”?张女士违规搭载一名儿童,的确是违反规定的,构成交通事故。
3、构成交通事故,责任就一定要张女士承担吗?
我们认为,即使认定是交通事故,也应由杜某倩夫妇自行承担。
试想如果是自家孩子受伤,最终还是自己承担责任,认定也无任何意义。本案关键受伤的是朋友的孩子,但张女士是无偿帮助杜某倩接小孩,并且是其主动请求,车载小孩的方式也是经过其同意,其将对方小孩安置在安全座椅,自家小孩放在踏板站着,对对方小孩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。所以即使认定交通事故,后果也应由杜某倩夫妇及小孩自行承担,才符合公平原则。
3、双方的关系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委托合同关系,并且是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。杜某倩夫妇委托张女士无偿接小孩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九条,无偿地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
而本案中,张女士其将对方小孩安置在安全座椅,自家小孩放在踏板站着,对对方小孩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,这样的方式是杜某倩夫妇明知且同意的行为,因认定张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依法杜某倩夫妇也无权请求赔偿。
4、二审法院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张女士的行为认定为“无偿帮工 ”,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:“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,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
本案中,张女士帮杜某倩夫妇照顾小孩,成立无偿帮工关系。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活动中致小孩受伤,杜某倩夫妇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事故发生,张女士骑电动车载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,违反规定,但杜某倩夫妇作为监护人,明知张女士车载两名儿童存在风险,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,而仍将小孩交给张女士,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对方小孩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,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,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,杜某倩夫妇作为监护人存在过错,更何况系被帮工人,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。
5、无论是无偿委托也好,还是无偿帮工也好,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助人为乐”,受委托人或者帮工人都是无偿的为了对方的利益着想。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,去追究受托人或帮工人的责任,或者无限扩大其责任,这对于提倡“助人为乐、互帮互助、团结友善”的良好道德风,是不利的。
无论如何能帮你无偿接孩子两年半,这份感情都是值得感激的,为了几千块钱,哪怕是张女士有一定责任,在小孩没有大碍的情形下,何必非得要那点赔偿,到底是那点钱重要,还是两年半的邻里感情、朋友感情重要?
对于此案,你认为谁对谁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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