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下班骑车摔伤 不被认定工伤
【法官下班骑车摔伤 不被认定工伤】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,陆某在单位加班后,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。经蔚县医院检查,诊查其个别牙齿脱落、松动。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,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,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,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。事发第二天,陆某到报案,公安出具情况说明,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陆某所在蔚县法院认为,陆某在单位加班后,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,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,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,应予认定为工伤。2019年3月4日,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。2019年3月20日,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于是上诉法院。
一审。法院审理认为,在事实认定方面,陆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,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。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某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,事实认定清楚。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如下: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。
二审。法院审理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: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”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本案中,陆某虽提交派出所出具的《情况说明》及物业公司出具的《说明》,拟证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,但该《情况说明》《说明》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、交通运输、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、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,对陆某的上诉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这起案件引发了对工伤认定标准的深入思考。虽然陆某在下班途中受伤,但由于事故性质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。这一判决提醒我们,工伤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,不能简单地将所有下班途中的事故都视为工伤。通过这起案件,我们可以看到,工伤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,还需要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。只有这样,才能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,真正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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